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曾經於四月初審議香港第三號人權報告書,港府爲應付人權委員會的質詢和香港團體的批評,亦經已就一些非議的法例作出修訂。八八年十一月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審議的香港第二號人權報告書,促使港府面對多項批評、質疑,其中制訂人權法案便是其中之一需港府面對。
就以出版色情及暴力刊物條例來說,現今之法律,把出售物品分作三類處理,第一類可隨意出售,第二類必須加上附帶條件,如包上封好之膠袋、印上警告不適合十八歲以下人士購買等,而第三類,則全面禁止出售。正在草擬制訂人權法案,便肯定跟現有法例有着矛盾,人權法是保障人權,可以得到出版自由、言論自由、創作自由等等,要是被指爲第三類便不能出版,又何來創作自由、出版自由可言?
現今的法例,在劃分三類方面,絕對沒有明文詳細標準,在審核過程中,由三位一般受過較良好教育的人士作閉門研究,他們作出的結論,便是裁决,至於裁决,至於三位又引用甚麼標準作衡量呢?冇!只係隨自己「感覺」。咁即係話,今日某本刊物被劃爲三類,但日後另一批人士審裁,可能變爲二類,甚至一類,亦即表示,出版商、作者,完全不能捉摸標準,奉公守法。如此不知所謂的法例,眞是名符其實的大家都「不知所謂」,但它却支配着萬千出版業的民眾,更影響着全港百萬計的讀者。
第三類的禁止出版,第一類的是老少咸宜,好了,因爲類別太窄,於是甚麼出版刊物,也「被迫」劃成第二類刊物。而第二類刊物,又往往要剪掉一些畫面,刪去一些文字,情形會如何呢?實際現今的情況是,某期「龍虎門」一奸角以毒功嘔出一些綠色毒物來,沒有半絲血,也被「判」要刪去此晝面,一把刀刺穿手掌,血分色以黑色代表,此類畫面也必須刪除;某期「怪異集」一段文字大概述說某黑人物命令手下拉個女仔出去姦,亦被「審裁」必須刪除文字。刪除的意思,是沒有了此等畫面,仍須包上封條膠袋及印上警告不適合十八歲以下人士購買等字眼,才可出售;刪除的直接效果,是代表全港任何年齡人士,也不能、不該、不可以看到有關畫面出現於漫畫刊物。就算你是思想獨立、成熟的人,香港政府也禁止閣下觀看以上畫面,意即此等創作會對你有傷害云云。
「自由人」接觸過新加坡的政府出版官員,也突破障礙,成爲全港第一間正式獲取牌照,可在當地出版三本定期漫畫刊物的漫畫出版機構,有關官員也專程到港,爲通過嚴厲的新加坡出版條例作出協助。事實上,我們輕易過關,有關的條例有明顯指導,同時亦未有强迫我們期期送檢,在出版時,更加無須在刊物封面印上甚麼警告字眼,包上甚麼封條膠袋。一直被視爲極之嚴格的新加坡出版法例,在九十年代的今天,比香港還寬鬆,請問,這算甚麼?
在九零年,「自由人」分別參加過在美國拉斯維加斯、德國的法蘭克福、法國ANGOLILEME所舉辦的國際性漫畫展或漫畫節,以實際交流所知所得,哈……眞利害,香港有關「對付」漫畫出版的法例,竟是訂得最嚴厲,也執行得最頻密,香港乜都搶先,這方面竟然也凌駕歐、美甚至星、馬、泰等,怎不令我「震驚」!香港的漫畫出版商有否「自律」地在模糊的法例規條下,盡力避免渲染暴力,在多年來,事實證明了一切,我們的創作自由空間已很狹窄了,比起世界上任何的大都會,我們都更侷促!創作自由是上帝賦予人類的最基本恩賜,九七未到,請不要扼殺一切。退後一大步,暴力、色情與藝術,又誰可界定?更且,社會標準日漸放寬,檢控尺度却相反越是狹窄,不覺可笑嗎?
創作自由,是漫畫界必須竭盡全力爭取的,要我們無厘頭刪除一些「合情合理」畫面,自由何在?實在不知所謂!